后勤处关于加强考勤工作的暂行规定
后勤处
关于加强考勤工作的暂行规定
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,严肃工作纪律,转变工作作风,强化考勤责任,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,保证后勤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后勤处实际,经研究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一、严格请销假管理
(一)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时间。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、串岗等,上下班要坚持签到签退。
(二)严格请销假办理。工作时间因故不能到岗上班的,必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,事后办理销假手续。确因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,所在单位同意后可暂由他人代办,但本人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。
1、请假类型
事假。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需要请假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、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。
病假。指因病需请假离岗治疗或休息。
婚假。婚假3天。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以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(本规定以下所称婚假均含路程假)。
产假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生育如遇难产的,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符合法律和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60天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。根据医院证明,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丧假。丧假1到3天。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(本规定以下所称丧假均含路程假)。
工伤假。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,可休工伤假,假期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定。
以上假期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日、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。
2、请假程序
教职工请假,须填写《菏泽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》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经批准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。其中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,病假期满须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销假。
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假的,应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。
3、请销假审批权限
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。科级副职请假,由本科室正职签署意见,科级正职请假,由本科室副职签署意见,报后勤处长(请假一天以上)审批,审批后当日报后勤处办公室备案。其他人员请假由本科室正职签署意见后,报后勤分管处长审批,审批后当日报后勤处办公室备案。
事假、丧假、婚假、工伤假一周(含一周)以上,或病假两周(含两周)以上,或产假、护理假,经后勤处长签署意见后,由人事处审批。其中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须经妇委会签署意见。因私出国出境的,由后勤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教职工请假期满当日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及时销假,销假后须及时备案。
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旷工处理:
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,或不参加学校、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的;
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,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工作的;
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安排,经劝说无效,逾期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;
本人要求调动、辞职或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等未获批准,无故不到岗或私自出国出境的;
弄虚作假,编造请假理由的;
教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、在职攻读学历学位、进修访学、业界锻炼、出国支教或外出挂职等期满未经批准无故逾期不归的。
5、请假有关待遇
上级规定的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工伤假期间,工资和绩效津贴正常发放。
根据国家文件规定,病假待遇如下: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发给原工资。病假超过两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工资照发。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;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。
教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、在职攻读学历学位、进修访学、业界锻炼、出国支教或外出挂职等不在岗的,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。
二、强化考勤管理责任
(一)各科室要进一步强化考勤管理责任,切实做好考勤管理工作。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负责管理的事项外,后勤教职工的日常考勤管理由后勤处负责,包括工作安排、工作纪律、考勤考核和信息上报等。
(二)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,主要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,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工作。对由于执行政策不力或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,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(三)后勤处对各科室的考勤工作及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。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、岗位聘用、工资和绩效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。
(四)对考勤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考勤情况的,一经查实,严肃处理。
(五)各科室每天要做好考勤记录,后勤处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。
2017年3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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